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科建设经费管理,提高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效益,提升学科建设水平,依据《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学科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建设经费来源于省财政专项、学校配套、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等。重点学科及依托学院也应多渠道自筹建设经费。
第三条 学科建设经费是省主管部门、学校等为支持重点学科建设和发展、提升重点学科竞争力设立的专项资金,经费到帐后必须按学科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四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支出、使用,必须严格遵循江苏省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本着公开、民主、科学的原则,在保证学科组集中管理、统筹使用需要的同时,兼顾在学科方向以及学科梯队成员间的合理配置,充分调动学术带头人、学科骨干、学科梯队其他成员的积极性,促进学科水平和学科建设水平的全面提升。
第二章 经费投入与使用范围
第五条 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学科建设经费的预算和划拨,根据年度计划将学科建设经费直接划拨到重点学科使用。
1.省级重点建设学科经费主要来源于省财政划拨的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学校根据省重点学科建设相关文件要求以及重点学科建设情况、学科发展实际需要等予以配套。
2.校级优势学科培育点:学校给予自科实验类学科每年不少于100万元、社科及非实验类学科每年不少于70万元的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对于特殊需求,学校可视当年财政状况给予相应支持。
3.校级一级重点学科:学校给予自科实验类学科每年不少于50万元、社科及非实验类学科每年不少于35万元的学科建设专项经费。
4.校级特色学科:学校给予自科实验类学科每年不少于10万元、社科及非实验类学科每年不少于7万元的学科建设专项经费。
5.学校认为需要投入的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学科建设经费投入按照统筹使用、突出重点的原则,用于支持、资助重点学科建设,包括学科队伍建设、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建设、学科基础研究、学术交流等。主要支出范围如下:
1.队伍建设费。用于引进与培养学术骨干的学科配套或补贴。
2.实验室建设费。用于学科发展所需仪器设备、平台条件建设等。文、理、工科学科此类支出应分别不低于总经费的20%、30%、40%。
3.文献资源建设。用于购置专业期刊、图书和数据库等。
4.平台建设与运行费。用于申报市级以上平台和平台运行。
5.科研业务费。主要用于资助与学科研究方向一致的国家科研基金、省部级科研基金项目的前期预研工作,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校参与高水平合作研究,以及对外开展产学研合作等。在避免校、院两级重复奖励、资助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不同学科发展的不同需求,自主用于支持学科团队成员的其他学术活动,如出版著作、发表论文、专利申报与维护、项目申报与结项鉴定、成果奖申报等。
6.专业建设与教改配套费。用于支持与本学科相关的专业建设活动,包括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等。
7.研究生联合培养费。包括邀请合作院校相同或相近学科研究生导师和相关管理专家来校交流、指导工作等费用。
8.学术交流费。包括学科组成员参加本学科国内外学术研修、重要学术交流差旅费;主办或协办本学科省级以上学术会议的会务费;邀请国内外学者来校交流的差旅、酬金等费用;外聘专家指导工作或评审项目、成果等的专家咨询费。此类支出不得低于总经费的10%。
9.学科建设业务费。学科在建设过程中所必需开支的业务经费,包括学科日常活动费用、学科论证咨询的接待费用、学科办公用品等费用。此项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10%。
10.学科建设津贴。包括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及学术助手的年度津贴,补贴标准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11.学科发展必须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学科建设经费使用应处理好学科整体发展与各方向发展的关系,兼顾新的学科方向增长点。在保证学科建设整体需要的同时,应充分尊重各方向建设的自主性,有效调动所有学科成员的积极性。分配用于学科方向建设部分费用原则上应达到总经费的70%以上。
第八条 学科建设经费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学科建设项目外的人员经费支出以及与本学科建设项目无关的开支,不得作为其他项目配套资金,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申报书和年度预算计划执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学科建设经费,可由相关学科和所依托学院确定使用办法,但也应及时纳入校财务处统一核算。
第十条 学科带头人及依托学院院长共同负责管理学科建设经费,依托学院院长为学科建设经费管理第一责任人。经费审批必须坚持“一支笔”制度,由学科带头人和依托学院院长统一审批。一次性支出1万元以上的经费,在学科带头人、所依托学院院长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分别审批后,应提交相关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学科建设工作委员会应对学科建设经费预决算和使用起指导和监督作用,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实施全面监督,确保相关经费专款专用,用于提升学科水平和学科建设水平。
第十二条 学科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成果归学校所有,由学校按照知识产权保护法规进行管理。使用学科建设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及专业软件时,应执行学校设备采购相关规定,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使用学科经费购买的图书由学科登记造册并纳入全校图书购置、使用管理体系管理。
第十三条 各学科应及时做好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登记,并于每年底向学科组成员公布当年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中期考核和期末考核时,要向校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汇报经费实际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符合国家、学校财务制度和相关规定,接受财务、审计、学科等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要严格杜绝不合理使用经费情况。对违规者,学校可做出冻结资金直至取消重点学科建设资格等处罚,同时追究相关个人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学科可结合本学科建设实际情况,制定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细则,经所在学院审核,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学科建设经费使用与管理有关规定自行废止。本办法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重点学科 经费 办法
抄 送:校内发送
淮阴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2年11月23日印发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