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和学校党委的有关精神,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1. 学院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2.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4. 学生党员(包括没有经济收入的研究生党员)每月交纳2角。
5. 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师生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党委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6. 预备党员应同正式党员一样按规定交纳党费。预备党员从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7.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8.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9.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学校党委代收,并上交中央。
10.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按时按照标准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补交党费,也可使用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手机支付方式向党支部进行党费缴纳。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11.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12.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13. 党委组织员每季度应将党费交到学校党委组织部,同时负责保管好缴费收据以备查。
二、党费使用
1. 学院党委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党员培训;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表彰先进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3. 使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4. 对学校下拨的党费,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1. 学院党委上缴的党费,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
2. 党委对学校下拨的党费或党建经费,严格实行建帐管理,由学院党委书记签字确认后在规定范围内规范使用。
3.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委应于次年年初,在党员大会上向党员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全体党员的审议和监督。
4. 党委每年对党员交纳党费标准、党费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 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本规定由我院党委负责解释;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