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师委办【2005】5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认真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保证我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议事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根据《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议事范围为:
(1)研究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决定的具体措施;
(2)听取本单位改革与发展以及教学、科研、产业、人事、财务、行政管理等工作中重要事项情况的通报,并提出建议;
(3)研究党支部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等问题;
(4)研究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问题;
(5)对本单位师生员工在出国、晋升、毕业等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见,并负责政治审查;
(6)研究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对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向党委提出建议;
(7)研究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教育管理措施;
(8)研究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9)研究改革、发展与稳定工作中的有关重要问题;
(10)研究职责范围内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四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的议题由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确定,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或支部书记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可事先向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提出。会议要做好准备工作,除确需临时召集外,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议的议题应提前通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五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议由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议一般应在全体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出席会议的委员若少于2/3时,会议应改期进行。不能参加会议的委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前提出。
第七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议,除讨论干部的教育管理、党的建设等问题外,必要时可召开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扩大会,请本单位行政主要领导或有关同志参加。
第八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职务聘任、出国和职称晋升的政审、发展党员等问题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九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开会时,应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议事,应一事一议,由提出问题的书记、副书记或委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成员根据说明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作为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十二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对讨论的议题基本一致时可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后仍有分歧的议题可进行举手表决,必要时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三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讨论,必要时可将争论情况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五章 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十四条 对未能出席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的委员,会后由书记(副书记)负责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他决定。
第十五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定、决议的形成过程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党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十七条 对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的决定、决议,其班子成员应按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汇报。
第十八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必要时应及时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或传达到全体党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二级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机关分党委、文通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图书馆、饮服、后勤等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则的解决权在党委组织部。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