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师范学院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文件精神,在总结原《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基础上,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于2010年新学年开始实施新《标准》,《标准》成绩即作为《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成绩。
第三条 凡我校全日制学生均按本《标准》进行测试,每个年级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严格按照《标准》测试的要求,加强对测试人员的培训和测试器材的检测,确保测试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客观性,真实反映学生体质健康的状况。
第五条 在学校《标准》实施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和人员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确保《标准》实施管理的有序性。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标准》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我院、校卫生科领导担任,成员由我院分管院长、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标准》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在主管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由教务处、学工部、我院、各学院、校卫生科协同配合,共同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校主管领导职责
1.定期主持召开《标准》实施领导小组会议。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提出要求,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2.将实施《标准》工作纳入学校教学工作计划,作为考评教务处、学工处、各学院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
3.妥善安排实施《标准》的经费。
第八条 教务处职责
1.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测试安排和进展工作。
2.将学生的《标准》评定成绩纳入学院考核计划和学籍管理制度。
第九条 学工部职责
1.负责将学生的《标准》评定成绩纳入评“三好学生”、“奖学金”管理工作。
2.与各学院协同配合做好《标准》实施的宣传工作。
3.负责组织协调各学院辅导员落实早操锻炼的考勤登记,并记载学生其他课外体育锻炼的出勤情况。每年6月初将按照规定对可获奖励分的学生名单送交我院,毕业年级的学生出勤情况应于5月底前送交体质测试中心。
第十条 体质测试中心职责
1.负责《标准》的测试,每年分别对全校的四个年级进行体质测试,并对成绩进行评定、汇总、归档和上报等。每学年结束时以班为单位填写成绩单(一式两份,一份送学校存档,一份体质测试中心存档);负责检查淮阴师范学院《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统计汇总情况,送交学校归档。将汇总表一份交教务处,一份交各学院,以便在评优、评奖学金等方面把关,因为本办法规定“学生达到《标准》良好者,方可参加评优、奖学金评选;成绩达到优秀者,方可获体育奖学分。”
2.对于《标准》成绩不及格的学生,体质测试中心应于每年5月底前进行补测。
3.组织相关测试人员的培训和做好测试场地、设施、器材和准备工作。
4.制订学年《标准》实施工作计划。
5.定期召开会议,对《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和解决。
6.每学年组织对《标准》实施结果进行专题研讨。
7. 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部署,安排实施《标准》,并及时将测试结果报送至教育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库”。
第十一条 校卫生科负责提供因病、残免予执行《标准》学生的证明工作,并负责体质测试过程中的医务监督急救工作。
第十二条 各学院根据学校统一安排,成立专门机构,制定实施计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负责本学院的组织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三章 测试项目
第十三条 《标准》测试项目为六项,一、三学年测试身高、体重、肺活量、1000/800米、跳绳和实心球/仰卧起坐,二、四年级测试身高、体重、肺活量、台阶试验、立定跳远和握力/坐位体前屈。
第四章 测试与评分标准
第十四条 测试前各单位、各部门要做好充分准备,提高测试时间的利用率,保证测试效果。
第十五条 《标准》的各项测试方法均按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解读》中的有关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 《标准》的具体测试工作在领导小组统一安排下,由我院负责组织测试;各学院负责组织教育、督促检查;校卫生科负责现场医务监督和指导。测试一般采用流水作业方式,测试过程中必须保证秩序,测试数据和记录要准确无误。
第十七条 因病或残疾不能参加测试的学生,可向该学院提交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校卫生科证明,教务处、我院核准后,可以免予执行《标准》,所填表格存入学生档案。
第十八条 依据《标准》对测试项目进行综合评定,按百分制记分。评价指标和得分权重严格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标准》执行。
第五章 等级评定与登记
第十九条 各测试项目成绩由我院汇总,并按照《标准》的要求评定成绩,确定等级。各个测试项目的得分之和为最后得分,根据最后得分评定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二十条 《标准》成绩每学年评定一次并记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学生毕业时体质健康标准的成绩和等级,按毕业当年得分和其他学年平均得分各占50%之和进行评定。学生在第三学期(专科)和第四学期(本科)体育课结束后,将体育课成绩(占总成绩的70%)与三四年级的体质测试成绩挂钩,待第三学年和第四学年的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到及格标准后( 占总成绩30%),再给出学生的最终体育课总成绩;如果体质健康测试成绩不及格,经补测,仍然不及格,则体育课成绩评定为不及格,学生不能正常毕业。
第二十一条 每学年测试的原始数据和统计资料由体质测试中心妥善保存,专人负责收集、保存成绩登记表和统计资料,并定期归入学校的学生体质健康档案。学生测试项目的成绩、得分、评定等级由体质测试中心负责登记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上,并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在毕业时存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二条 《标准》测试成绩不合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则学年评定等级不及格。
第二十三条 学生测试项目的测试值记录、得分、评定等级确因客观有误需修改时,应由学生向我院书面申请,经相关测试教师、体质测试小组负责人、教务处主管实践教学的副处长核实签字后予以修改。得分、评定等级修改由体质测试中心和学生本人向教务处说明原因,经核实测试值确认无误后,教务处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四条 测试成绩、评定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学生,以便指导学生科学、合理的锻炼。
第六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五条 学生达到《标准》合格者,方可参加评优、奖学金的评选;成绩达到优秀者,方可获体育奖励分。
第二十六条 因病或残疾学生,可向学校提交免于执行《标准》的申请,经医疗单位证明,体育教学部门核准后,可免于执行《标准》。并填写《免于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对确实丧失运动能力、免于执行《标准》的残疾学生,认可参加三好学生、奖学金评选,毕业时《标准》成绩记为满分,但不评定等级。
第二十七条 认真上好体育课、积极参加体育活动、每天锻炼时间达到一个小时者,奖励5分,计入学年《标准》总成绩。
第二十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标准》成绩记为不及格,该学年《标准》成绩最高记为59分:
1.评价指标中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台阶试验的得分达不到及格者;
2.体育课无故缺勤,一学年累计超过应出勤次数1/10者。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标准》的实施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总结评比,给予奖惩。对评比达标优秀的学生;对长期锻炼表现好的学生;对身体形态、生理机能、身体素质等指标增长幅度大的学生;对优秀的体育骨干;对重视和支持工作,并做出贡献的有关学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和体育教师进行奖评。
第七章 平时体育工作的组织与开展
第三十条 实施《标准》工作,学校及各部门必须通过多种形式,作好宣传教育工作,必须组织多种体育锻炼活动,将体育课与早操、课间操等各种课外体育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学工部负责组织协调各学院学生管理,落实早操锻炼的考勤登记,并记载学生其它课外体育锻炼的出勤情况。
1.与体育教学结合:教会学生体育基本知识,基本技术和基本技能,掌握科学锻炼身体的方法;
2.与课外活动相结合:在课外体育活动中有计划地指导学生科学锻炼;
3.与学校运动竞赛相结合:举办多种形式、多种内容的各种比赛、运动会,推进体育活动的开展。
第三十一条 学校将落实《标准》工作纳入素质教育轨道,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各学院应给予大力支持,协助做好时间保证及安全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要加强学生体育锻炼和测试工作的安全教育,搞好安全防范工作。
1.学生日常的体育锻炼要提出安全要求,进行安全教育,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
2.日常锻炼和测试工作中,有病或身体情况不好的学生不得参加身体锻炼;
3.测试工作开展前要检查仪器设备是否符合要求,要向学生讲清测试规则和安全要求。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实施《标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淮阴师范学院《标准》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二○一○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