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和更好发挥高校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院党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党委是学院的政治核心,必须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加强对学院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的教育方针,教育群众、凝聚群众、代表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重心,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学院各项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和组织保证。
第三条 学院党委对学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对学院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院的主体责任。党委参与决策的主要形式为党委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四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在本院的贯彻执行。
(二)通过学术、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和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或院务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讨论和决定本院师生员工在进修访问、职称晋升、组织发展、各类奖惩、学生就业等方面的工作,同时负责政治审查,并在政治、思想、道德方面有一票否决权。按有关规定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地方、国际合作交流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三)负责学院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四)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包括对学生实施教育和管理。加强大学生的党建工作。
(五)向学校党委提出学院领导干部人选的选拔建议,并协助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做好学院党员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六)领导学院教代会、关工委、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
(七)协助学校党委做好本院的统一战线工作。
第五条 党委由7人组成。党委书记负责全面工作,副书记负责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其他委员分别负责组织、宣传、纪检、青年、统战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六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不断提高党在高校的执政能力和水平。凡属“三重一大”事项,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违规决定重大问题。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七条 党委委员在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除执行决定后引起严重后果的非常紧急情况外,必须坚决执行,不得公开地或变相地抵制,不得在党员和群众中散布不满情绪和言论。
第八条 党委决定重大问题,应充分酝酿,再进行表决。少数人的个别意见,要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特殊情况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向学校党委报告,请求裁决。
第九条 党委委员对会议集体讨论的涉密问题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泄露,不得将会议讨论情况和讨论问题时出现的分歧意见向外扩散,违纪者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第十条 党委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委员的监督。党委委员应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督促,自觉维护委员会内部的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配合,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第十一条 由学校党委批准成立的党委委员会,其成员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一届任期四年。
第十二条 党委变更所属支部的组织方式,需报经学校党委组织部批准,撤销支部或新增支部需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党委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延期或临时召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主持工作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或主持工作副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要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五条 严格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必须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要的干部任免、奖惩等重大问题,可进行投票表决。党委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严格遵循重大问题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凡属党委职责范围所列的学院重大问题都应由学院党委会民主讨论,集体作出决定。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的,书记(主持工作副书记)或副书记可临时处置,事后需及时向委员会报告,并接受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党委会讨论问题,实行一事一议。会议主持人要启发大家畅所欲言,把问题议透。委员要积极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因故未能到会委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第十八条 党委会决定问题,实行一事一决。在一个议题经过充分讨论,意见一致或基本一致时,主持人应及时归纳综合形成决议。对需要表决的,实行逐项表决;实行投票表决的,当场统计并宣布结果。
第十九条 根据需要,党委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章 重要制度
第二十条 集体领导制度。党委积极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均须经集体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习调研制度。坚持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精心组织学习内容,丰富学习形式,增强学习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深入开展工作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思想理论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工作会议制度。党委会议根据学院实际工作的需要召开,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
第二十三条 组织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并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督促、检查党支部执行党员组织生活会制度情况,严肃组织生活纪律,提高组织生活质量。
第二十四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坚持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加强对全体党员的正面教育、自我教育和党内外群众的评议以及党组织的考核,做好评选优秀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联系群众制度。党委班子成员要建立联系群众、联系师生制度,每位成员至少联系一名师生或一个学生班级或一个学生社团,通过定期召开群众座谈会、开展谈心活动、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开展调查研究,听取师生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师生关心的实际问题。
第二十六条 廉政建设制度。党委明确责任分工,建立责任分解、督促、考核和追究的各项办法,确保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党务公开制度。党委及时向党支部和广大党员、教职工传达上级党组织的有关文件、决定,定期通报学院党委工作情况并接受监督,保证广大党员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六章 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
第二十八条 党委委员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学习现代大学的管理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业务修养、领导水平和管理能力,把自己锻造成为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的研究型和管理型兼备的党务工作者。
第二十九条 党委委员要牢牢把握“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的思想,按照“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的要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开创我院党的建设工作新局面。
第三十条 党委委员要坚持继承和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作风以及学校的优良校风,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和走群众路线,坚持关心群众、服务群众的工作原则,讲真话、办实事、求实效,以身作则,公道正派,清正廉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严格参加双重组织生活,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由我院党委负责解释;本工作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