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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师范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来源:beat365手机版官方网站我院      时间:2012-11-25 16:55:43     阅读:     作者:我院编辑

中共淮阴师范学院委员会文件

淮师委办〔2009〕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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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师范学院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我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保证上级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省委和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1.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促进学校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2.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以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校,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3.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校党政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保证和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4.我校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为校级、院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校党政领导班子和院处级党政领导班子的正职,为学校和院处级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二、责任范围

1.校党委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党委副书记和其他常委根据分工,对分管单位和部门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2.校长对校行政及其职能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校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副校长根据分工,对分管单位和部门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3.院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政领导班子的正职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党政领导班子的副职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4、校机关部处和校直属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对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副职领导干部负直接领导责任;副职领导干部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责任内容

1.校党政领导班子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明确目标、任务,制定措施,并组织实施。

(2)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及党风廉政法规,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意识。

(3)根据党和国家以及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针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情况,制定和完善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4)结合学校管理和业务工作,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贯彻落实中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5)履行监督职责,对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6)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要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照决策程序进行;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7)领导和组织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不正之风工作,支持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2.党委书记、校长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根据上级党委、政府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需要,定期召开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工作任务,组织实施,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及职能部门的分工和具体责任。

(2)对学校反腐倡廉建设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信件亲自批阅、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3)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经常查询、监督和检查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分管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4)重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加大对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培养、交流、使用力度;及时排除阻力和干扰,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5)带头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等重要问题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坚决纠正领导班子内部各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错误行为。

(6)教育和监督领导班子成员坚持廉政制度和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组织开好校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参加院处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7)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贯彻执行中央提出的对领导干部的各项纪律要求和廉洁自律规定,廉洁从政;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

3.校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协助党政正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及分管的各项工作任务。

(2)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和单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解下达责任目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在分管部门、单位得到落实。每年至少一次听取分管部门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

(3)对涉及分管部门和单位及其领导干部的重要信访件及其重大案件线索要亲自督办;及时解决分管部门、单位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纠正分管部门、单位发生的不正之风,支持查处违法违纪的案件,并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

(4)组织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参加分管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加强对分管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向党政正职报告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5)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贯彻执行中央提出的对领导干部的各项纪律要求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廉洁从政;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

4.院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按照校党委和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召开相关会议,研究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提出工作内容和具体措施,分解下达责任目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年终进行总结。

(2)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的意识。

(3)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政策法规制度,结合本单位管理和业务工作,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

(4)坚持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党政领导班子工作会议制度,贯彻落实“三重一大” 等重要问题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5)履行监督职责,负责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工作。

(6)建立健全院务公开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工作。

(7)做好本单位的信访工作;对本单位领导干部和党员、教职工中出现的违法违纪现象要及时制止,对违法违纪线索要及时向校党委、校纪委、校监察处反映和报告,积极组织力量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及时纠正本单位出现的不正之风,支持执法执纪机关履行职责。

5.院处级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按照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每年主持召开党政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负责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规定工作内容和具体措施,落实班子成员承担的工作任务和责任,并做好年终总结工作。

(2)按照学校的安排和要求,负责组织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工作,督促检查党政领导班子副职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3)负责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教育工作,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的教育工作。

(4)带头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 等重要问题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坚决纠正领导班子内部出现的各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错误行为。

(5)负责组织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贯彻落实学校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任务和要求。负责组织院务公开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

(6)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贯彻执行中央提出的对领导干部的各项纪律要求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廉洁从政;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

6.机关部处和校直属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按照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针对本部门和单位的实际,制定本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落实所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任务。

(2)按照学校的安排和要求,负责组织本部门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工作,督促检查副职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3)组织本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教育工作。

(4)负责本部门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与执行,贯彻落实学校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任务和要求。

(5)建立健全办事公开制度。

(6)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贯彻执行中央提出的对领导干部的各项纪律要求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廉洁从政;教育并管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

(7)对本部门和单位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坚决制止,积极组织力量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纠正不正之风,支持纪检监察工作。

7.院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副职、机关部处和校直属单位的副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协助党政正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分管的各项工作。

(2)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对分管的人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3)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贯彻执行中央提出的对领导干部的各项纪律要求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廉洁从政;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

8.校纪委、监察处应认真履行职能,协助校党委、校行政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积极主动搞好任务分解和组织协调,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校党委、校行政的决定,督促有关单位和领导干部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9.校党委组织部应把党风廉政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用、评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在向党委推荐干部人选时,事先应征求纪委、监察处对有关人选在廉政等方面的意见。

10.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措施,现对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执行情况的管理及监督、检查作如下分工:

(1)中层(副处)以上党政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由党办和党委组织部负责受理。

(2)中层干部离任审计,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具体业务工作由校审计处负责。

(3)中层干部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由纪委、监察处负责,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协助。

(4)收受礼品的登记上交工作由党办、校办负责。

(5)清查“小金库”,落实“收支两条线”,由校财务处负责,校审计处、监察处配合。

(6)科研经费使用审计、基建(修缮)项目全过程审计、基建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由审计处负责。

(7)其他专项检查清理工作,由主管业务部门负责。

四、责任考核

1.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

(1)对校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按照省委、省纪委的规定执行。

(2)校党委负责领导、组织院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年度考核、党建和德育工作评估相结合。考核一般每年一次,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

(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

(4)党风廉政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2.健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

(1)院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应定期(一般一年一次)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并解决存在问题。

(2)校党委、校行政和校纪委监察处对院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3.健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报告制度。

(1)院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告校党委、校纪委。遇有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

(2)中层以上干部,应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

五、责任追究

1.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应追究责任。责任追究,包括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实行责任追究,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

2.对校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追究,按照省委、省纪委的规定执行。

3.对院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追究,组织处理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党纪政纪处分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

4.对院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追究,应根据问题的情节轻重和所承担的责任,采取以下方式:

(1)诫勉谈话;

(2)责令检查;

(3)通报批评;

(4)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5)调整职务;

(6)免职;

(7)党纪处分;

(8)政纪处分。

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5.院处级党政领导干部违反本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和所承担的责任,给予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调整职务或者免职:

(1)对校党委和校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贯彻落实,不组织实施,贻误工作的;

(2)对本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认真负责,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的;

(3)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不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教育,不按规定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

(4)对本单位、部门出现的违法违纪现象和不正之风不认真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5)领导干部廉政、勤政中出现问题,群众反映较大的。

6.按照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要求,领导干部违反本责任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3)由于管理混乱,致使国家、集体财物被大量贪污,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4)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1)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2)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六、附则

1.全校各院处级单位、部门应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单位、部门的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部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2.本实施办法由校纪委、校监察处负责解释。

3.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中共淮阴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抓党风责任制的规定》(淮师委[1998]8号)、中共淮阴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淮师委[1999]14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      

主题词:党风廉政  实施  办法

                                                                                    

抄  送:校内发送

                                                                                      

淮阴师范学院党委办公室                     2009年12月8日印发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