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销暂行办法
来源:淮阴师范学院纪委监察处 | 发布时间:2012-11-2 | 浏览次数:3
淮师办【2010】117号附件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完善财务报销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为师生员工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财务报销的票据要求
(一)票据内容必须齐全:单位名称、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必须完备。接受票据单位名称栏必须填写我校校名或本人实名。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报销票据,必须具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监制章,并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国家特许的专业性发票,可不套印“发票专用章”,如铁路、交通、民航、园林等单位使用的各种车船票、飞机票、门票等。
(三)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发票或收据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的留存联复印件,并盖其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经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处领导批准,才能代作报销单据。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车船票、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人签字、经费负责人及财务处审批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四)如因工作特殊需要,从农贸市场购买农副产品或向个人购买物品,无法取得合法票据的,应填制“淮阴师范学院外购物品报销单”,列明购物用途、经费项目、物品名称、单位、数量、单价、购物地址及无法取得发票的理由,经验收人、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处领导批准,方可代作报销单据。
(五)报销发票或收据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有涂改现象;内容记载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还必须加盖出具单位公章;金额记载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票据上更正。
(六)报销票据一般不得开具笼统项目(如办公用品、电脑配件、电脑耗材等),开具笼统项目需出票单位填开结算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凡在超市购买物品,须提供超市机制发票,方可给予报销。
(七)取得定额发票的,须填写业务日期、业务内容或业务用途。
(八)各类批件必须使用原件报账,不得使用复印件。
(九)票据报销的时效范围:原则上当年取得的报销凭据(以报销凭据上的日期为准)当年报销;第四季度取得的报销凭据,可延长至次年3月31日前报销(对公往来及学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禁止违规票据报销。凡与下列行为相关的原始票据,一律不予报销:
1、要素填开不全的票据;
2、涂改票据的票面内容和金额的;
3、无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4、毁损严重,主要要素无法辨认的票据;
5、通过不正当途径索取或其他单位代为开具的票据;
6、其他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如各种形式的白条等;
二、财务报销手续及要求
(一)财务报销的基本要求
1、各类经费开支报销原则上须有经办人、证明人(或验收人)、审批人签字,经办人、审批人不得为同一个人。
2、每项开支必须有经费来源(经费预算)并符合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经费审批人按照《淮阴师范学院经费支出审批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审签时须注明经费来源。
3、所有报销票据上的签字一律用蓝黑钢笔或黑色签字笔,且字迹清晰,不得使用圆珠笔或铅笔。
4、各类经费开支报销时,原则上须使用财务处统一印制的报销单据;不同业务应分单填制;同一笔经济业务应合并核算,不得人为拆分。
5、各类费用报销原始票据的粘贴应按业务性质,遵循平等、均匀的原则,以错开层叠的形式,分事、分类粘贴,不得将票据不加区分地混合粘贴在一张粘贴单上。对不按规定类别粘贴且粘贴不整齐的报销票据,财务处有权不予受理。
6、报销业务经办人原则上应为本校教职员工。涉及学生的费用报销可由学生本人办理报销业务。
7、各类费用报销的领款人原则上不得代领,若代领,代领者应签代领者本人姓名,且对代领行为负责。
(二)具体业务报销手续
1、物品购置费的报销
(1)固定资产开支的报销手续
固定资产开支报销需到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有关登记验收手续后,凭由经手人、经费审批人签字的购物发票以及相关的资产验收入库单,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2)一般物料用品的报销手续
一般物料用品的报销不需办理资产入库手续,但购物发票上须要有经办人、验收人(证明人)、经费审批人签字方能报销。购买实验用药品、药剂报销时,须出具药品明细清单,并经药品库验收。
(3)采购教材、图书资料的报销手续
教材采购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教务处填写办理好“教材入库清单”,由经办人、验收人和单位(部门)领导签字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购入图书资料应凭购物发票及清单,由经办人、验收人和单位(部门)领导签字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2、差旅费的报销
(1)差旅费报销应按“一次一单”原则填写“淮阴师范学院差旅费报销单”,并附上按规定粘贴好的原始单据,经规定程序审批后才能报销。如同时出差多人,并一起报销时,必须详细列明所有出差人员姓名。参加会议、培训的,须附会议、培训主办单位的通知单。参加外省(市)会议、培训的,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2)出差时发生的除交通费、住宿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如招待费、购物等费用不能附在差旅费报销单后一同报销,应单独另行报销。
(3)旅行社开具的票据不得从单位(部门)的差旅费中报销。
3、电话费的报销
电话费凭实际话费结算单报销,预交话费单和手机话费充值卡的购买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据。
4、科研经费、教学建设与研究专项、学科专项、人才专项等项目经费的报销
科研经费、教学建设与研究专项、学科专项、人才专项等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按照学校科研部门、教务处、学科办、人事处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的报销手续按本办法规定实施。
5、招待费的报销
招待费的报销须由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后方能报销。单笔业务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招待费,经以上人员签字后,由分管校领导审批方可报销。各学院安排的业务招待费只能在创收提成经费中列支。
6、经学校批准参加学历学习、进修、培训的报销
相关费用的报销按校人事处颁布的《淮阴师范学院教职工进修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办理。
7、加工、修缮、零星基建等工程项目的报销。
(1)加工、修缮、零星基建等工程项目报销时,有合同的须附合同,并附由学校相关部门、人员审核签字过的加工清单、维修耗材清单和工程决算单。
(2)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须附校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审核资料方可报销;10万元以下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的审核人员签字后方可报销。
(3)符合固定资产或低值耐用品标准的,还需按规定办理入库手续。
8、其他经费的报销。
图书馆、学报等部门综合业务费的报销只限于差旅费、办公费、电话费的开支,具体报销要求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招生录取费、教职工交通补贴等部门专项经费的报销,必须专款专用,具体报销要求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报销和付款规定及手续,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财务支付结算方式
(一)各单位(部门)应在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范围内使用现金。向外单位购买物品、支付工程款或服务费用开支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不得自行用现金结算。通过银行转账结算,经办人须提供收款单位全称、账号、开户银行名称等信息,收款单位名称须与发票或收据上收款单位全称一致,否则财务处不予办理。
(二)退还押金等款项时,必须通过银行转账,不得退付现金。
(三)凡是校内单位之间办理的各项经济业务,实行内部转账结算,不得支付现金。
(四)各部门(或个人)领取现金(包括开现金支票),应当写明用途,1000元以下(含1000元)由单位(部门)负责人签批,会计人员审核,确有异议的报财务处长批准;1000元以上的须报财务处长签批。
四、其他
(一)预借行政事业性收据:为了方便广大教师及科研人员向对方收款,在现行财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可先填写“三联借款单”,由经费负责人签字,再经财务处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办理票据预借。科研经费预借收据的,要填写合同号,并承诺到款时间,由所在单位领导担保签字,经科技与社会科学管理处负责人、财务处领导签字审批后方可办理。
(二)财务报销时间:学校正常工作时间为财务报销时间。为保证财务能及时盘查、清结当日账务,上下午下班前30分钟为内部结账、送款时间,不对外报销;每周三下午为政治、业务学习时间,不对外办理业务;交通路校区每周二、周四办理报销业务,时间同上。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此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