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师范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科学地构建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形势,确立以学生为主体的办学观念,推进学年学分制向完全学分制转变,根据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学分制是一种以学生为核心的弹性教学制度,它有利于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可以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利于教师专长的发挥,促进教师的知识更新和科研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合理、科学地构建学生的知识能力结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的竞争能力,使其更加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第二条 我校实行的是以指导性教学计划为基础的学分制教学方案。在构建学分制教学计划时,参照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以及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保证基础为前提并注重科学和人文素质、外语能力、计算机能力以及实践创新能力的培养,构成完整的课程体系。
二 修业年限
第三条 实行规定学制与弹性学习年限相结合的做法,四年制本科教育允许在3-8年内完成全部学业。
三 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
第四条 教学计划应突出“人本性与适应性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学科交叉,增强课程的开放性,优化知识结构和课程体系,保证学生的专业基础,建立起理论教学、实践教学以及素质与能力培养的三位一体的人才培养体系。
第五条 课程结构为“平台+模块”,课程体系包括通识通修平台课程、学科专业基础平台课程、专业模块课程以及集中实践教学环节。
1. 通识通修平台课程是对学生全面发展具有基础性、通用性的课程
主要包括政治理论课程、军事理论、就业创业课程、分类分层次通修课程以及素质与能力拓展课程。《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课程中1个学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1个学分、《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程中3个学分均纳入实践教学;大学英语、计算机应用基础、大学数学实行分类分层次教学,满足不同专业以及不同水平学生的需要;素质与能力拓展选修课程是旨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而开设的课程,学生必须修满10学分。课程类型包括自然科学类、人文社科类、公共艺术类及身心健康类,其中理工类专业学生必须在人文社科类和公共艺术类各选2学分;文科类专业学生必须在自然科学类和公共艺术类各选2学分。此外,还设有教师教育类任选课程供非师范专业学生选修,英语提高类和计算机提高类课程供全校学生任选。
2.学科专业基础平台课程
其原则上按学科门类或专业类设置,加强学科(专业)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教学和训练。
3.专业模块课程
建立在通识通修和学科专业基础两个课程平台之上的,培养学生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课程,设必修课和选修课,不同专业方向可按模块进行差异性设置。
4. 集中实践教学环节
实践教学是对理论知识的验证、补充和拓展,旨在培养学生的知识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除课程实验外,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包括素质与能力拓展实践和专业实践教学等。前者包括军训、社会实践、社团活动、文化素质讲座、基础必读书以及大学生创新实践等。文化素质讲座(含师范专业的教师教育讲座)每学期举行,要求每生至少选听15次,记1学分;社团活动每学期举行,每生至少参加1个,记1学分;基础必读书由各学院制订必读书书目并组织考核,合格后记1学分。后者包括各种专业见习、实习、实训、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等。
四 学分与绩点
第六条 按四年基本培养年限计,文科类专业教学时数不超过2900学时,理工科类专业教学时数不超过3000学时。文科类专业总学分不超过165学分,理工科专业总学分不超过175学分。理工科专业的实践教学学分不少于总学分的25%,文科类专业的实践教学学分不少于总学分的15%。
理论课程一般以17课时折算为1学分,其中公共体育课程以34课时折算为1学分,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以25-30课时折算为1学分,含实验的课程学分酌减。集中安排的短期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社会劳动、见习等,每周记1学分。较长期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每两周记1学分,其中毕业设计(论文)原则上不少于12周,共6学分;学年论文1学分;专业技能训练3学分;大学生创新实践学分2学分。
第七条 为充分反映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考查学生学习的质和量,采用平均学分绩点来衡量学生学业的优劣。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是该课程学分与所得成绩对应的绩点的乘积。将所修各门课程的学分分别乘以各门课程的绩点,其和除以各门课程的学分总和所得的商,即平均学分绩点(保留1位小数,余则四舍五入)。
课程成绩与绩点的对应方法:
成绩
优
良
中
及格
90–100
80–89
70–79
60–69
绩点数
4.0–5.0
3.0–3.9
2.0–2.9
1.0–1.9
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
平均学分绩点=Σ(所修课程学分×相应课程的绩点)
Σ所修课程学分
第八条 设立创新奖励学分。凡研究成果或发明创造成果得到实际应用,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取得专利,或在省级及以上教育、科技行政部门组织的竞赛中获奖,或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作品)的在校学生,学校给予相应的创新奖励学分。具体事项详见《关于设立创新奖励学分的暂行规定》。
五 选课与重修
第九条 各所属二级学院应依据教学计划的规定,于前一学期向学生公布下学期所开专业选修课程的代码、名称、学分、课程简介、任课教师等情况。
公共选修课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安排并通知各所属二级学院,由各所属二级学院向学生公布,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选课或改选。
原则上专业选修课人数不足15人,公共选修课人数不足30人,不予开课。
第十条 学生应按照有关规定选课,有“先修后续”要求的课程,学生不修完先行课程,一般不得选修后续课程。学生未办理选课手续,自行听课的课程,不得参加考核,不给学分。
第十一条 学生学期成绩不及格者可申请参加重修前考核,未参加重修前考核或考核仍不合格者均应重修。重修方式一般为跟班重修。公共选修课不合格则不计成绩及学分,可按规定改选或重修。
重修前考核合格的课程,成绩以60分计,绩点以1.0计;经重修合格的课程,成绩和绩点据实记载。
对于已获得学分的课程,如学生对其成绩不满意可申请提分重修,但重修次数仅限一次。具体规定见《淮阴师范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六 免修 (听)与超修
第十二条 累计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的学生对个别课程可申请免听,应于上一学期末填写《课程免听申请表》,经所属二级学院领导签字后交学校教务处审批。免听课程的学生仍须完成该课程的平时作业和实验并通过同班考核,然后才能取得学分。
第十三条 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为3.5以上的学生,如已通过自学掌握了某门课程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可申请免修,应于上一学期末填写《课程免修申请表》,经所属二级学院领导签字后交教务处审批,免修考试由相关教学部门组织,于开课学期的第两周内周内完成,成绩达85分以上者则准予免修并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四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专业主干课、实践课不得申请免听、免修。每位学生每学期免听或免修的课程累计不得超过两门。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修读学分应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量。新生入学后第一学期一般只能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自第二学期起,允许上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5-4.0之间者超修1-2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4.0以上者可以超修2-3门课程。
七 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学习的各门课程都必须进行成绩考核。学生应按时上课,及时完成平时作业、实验等学习任务方能参加课程考核。缺课超过1/3者或平时作业缺交1/3者,均予取消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期末考试一般在学期结束前两周内进行,考查课一般在期末考试开始前一周内结束。
第十七条 成绩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采用百分制记分。
考试课程学期成绩的评定应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一般期末考试成绩占80%,平时成绩占20%;含实验的课程,平时及实验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特殊专业或课程可根据情况自行制定比例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对于考查课程教师应根据课程的不同情况和性质确定考查方式和成绩评定办法,可采用期末卷面考核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的方法;亦可由平时成绩直接得出学期成绩。
凡学期课程成绩达60分及以上者,给予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八条 考试课程原则上要建立试卷库或试题库,每学期考试前由专人抽取相应试卷或试题。印制完毕后立即归还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则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具体规定见《淮阴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第二十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一般应由本人提前提出缓考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在所属二级学院或学校教务处批准后准予缓考,并应在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八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